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9]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1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没有配建商品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在清算时可不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开发建设上述项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准确核算增值额,按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 (
京地税地[2008]92号
)文件的要求附送资料并自行填写《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附表1-16》,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算。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各局契税征管部门在办理征免契税手续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为原产权人开具的《
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原件,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
(二)个人转让
房地产;
(三)政府部门文件规定土地、房屋无偿划转;
(四)法院强制拍卖
房地产。
三、各局应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京地税地[2005]556号
)文件的要求,及时为纳税人出具《
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该证明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其余供纳税人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使用。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