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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泰政发〔2016〕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四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抓好“去产能”工作,有效化解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能过剩矛盾,拓展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树立并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去产能”作为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速化解过剩产能,持续淘汰落后产能,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增强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动力,为我市“迈入第一方阵、建成制造强市”提供强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协调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手段,在冶金、船舶、不锈钢制品、水泥粉磨、印染、铸造、玻璃制品、铅蓄电池、印刷版材、电镀、一般化工产品、普通机电产品、中低档纺织品、初级加工农副产品等产能过剩较为严重的行业或落后产能相对集中领域,继续加大工艺落后、设备老化、产品低端、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多、资源能源浪费产能的化解淘汰力度,确保“淘汰一批、消化一批、改造一批、转移一批”过剩、低端、低效产能。

  “十三五”期间,加速形成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现有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产业布局得以优化,产能结构和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发展质量明显改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2016年,在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过剩、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推进23家企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淘汰毛纺产能50万米、棉纺产能3812.5万米、巾被产能299.52万米、印染产能1100万米、氧氯化锆和二氧化锆产能1500吨、热轧光圆钢筋产能28万吨、无缝钢管产能6000吨、冰箱冲压件产能260万套、发动机产能60万套、铸造能力6.14万吨、铸件加工能力80万件、PS版产能280万平方米、CTCP版产能300万平方米、印刷品产能1177吨、乳品产能2300吨、缆绳产能250吨、汽车灯头产能26.7亿只(折合玻璃制品产能1.4万吨)、电镀产能3万吨、玻璃制品产能2.5万吨。

  三、工作举措

  (一)完善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

  1.明确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目标。加强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与产业转型升级的融合,推进产业政策与土地、环保、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的协调,在“十三五”规划中进一步明确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引导企业加速过剩产能化解和落后产能淘汰步伐,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能规模、产能结构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执行产业政策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照“十三五”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突出抓好冶金、船舶、化工、低端纺织品、铸造、初级加工农副产品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对列入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淘汰类的产品和设备,各市(区)政府(管委会)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按时按要求予以淘汰,并防止落后产能非法转移。对不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新的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批准新增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环保部门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金融监管部门建议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供电部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停止对落后产能企业供电。对虽符合现有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但因产业调整升级需要或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所限不宜生存发展,且处于产业链低端、市场竞争力弱的企业、设备和产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补偿、企业自愿”原则,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提前淘汰计划,加速淘汰低端企业和低效产能,腾出发展空间承接优质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银监分局、供电公司,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强化政策引导推动过剩产能就地消化。通过完善规划和政策引导,进一步引导船舶、化工、纺织、不锈钢制品、普通机电产品等领域中的企业主动压减、退出过剩产能。对产品低端、持续亏损、环保和安全生产设施落后、已无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促其及早退出市场。对位于城市主城区,以及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企业,促其在加快实施“退城入园”中压减低端、低效、负效产能。退出产能必须拆除相应生产线的主体设备,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必须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向社会承诺不再恢复生产,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期拆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供电公司,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行政执法倒逼企业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

  4.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工业污染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依法按日连续处罚,严禁企业超标排放。依法查处冶金、印染、铸造、电镀、化工等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5.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面推进冶金与金属制品、水泥粉磨、铸造、玻璃制品、普通机电产品等生产领域的工业用能审计监察行动,加大节约能源法的执行力度,对达不到相关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实行6个月的限期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6.加强生产许可和产品质量监管。在国家、省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中,依法实施更为严格的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在相关企业领(换)证、年检时应审查企业的过剩、落后产能化解淘汰情况。对已获证企业因生产工艺和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注销生产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7.切实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8.全面清理和依法处置违规项目。对国家、省认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中,未按土地、环保、安全生产、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在建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监管不力、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的人员予以严肃查处,其中,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环境承载力和安全生产要求、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条件的前提下,可按政策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对违规建成项目,一律停产整顿,整顿完成并经审批后方可生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9.停止审批新增过剩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停止审批新建国家、省认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产能核增项目,对确需实施的技改项目和搬迁项目必须实行产能减量置换。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上述新增产能项目的土地供应,环评、安评、能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已享受财政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国土局、人行、银监分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政策扶持助推企业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

  10.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扶持。贯彻执行《关于推进泰州市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省、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或行政性关闭小企业计划的,按该产能涉及的在岗职工人均2000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优化工业经济发展引导基金、重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使用结构,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同时争取国家、省相关专项奖补资金。市、市(区)财政积极发挥相关专项资金作用,保障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顺利推进。完善价格政策。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入推进要素价格倒逼机制改革,对国家、省认定严重过剩产能行业中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标准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并不得参与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落实税收优惠。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鼓励产能过剩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实现产能优化配置。强化金融服务。对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盘活土地资源。对产能退出企业的划拨国有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收回。属于过剩、落后产能企业的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可采取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等方式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银监分局、供电公司,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11.妥善安置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企业职工。支持企业内部分流,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岗位,缓解职工分流压力。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实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企业主体消亡的,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加大再就业帮扶力度,推进分流职工参加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将分流职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四)坚持开放发展助力企业富余产能“走出去”。

  12.加强与长江中上游地区产业合作。抢抓长江经济带建设战略机遇,鼓励市内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加速向长江中上游地区转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

  13.鼓励富余产能国际合作和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和制造业“走出去”,提速境内外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步伐,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信息发布平台、产能合作项目库,通过国际产能合作转移优势富余产能。简化企业兼并重组审批流程,开设兼并重组审批绿色通道,推行兼并重组网上并联审批。健全企业兼并重组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

  四、保障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制定政策措施,推动化解、淘汰工作。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工作,制定本地区工作总目标、分行业产能退出规模及时间表,研究解决化解、淘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二是落实目标责任。把各市(区)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推进情况,列为执行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同时将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加强全过程监督。完善考核机制,对各市(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进行问责。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引入中介、评级、征信机构参与过剩落后产能标准制定、化解淘汰情况公示监督等工作,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的政策解读力度,广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意见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