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苏劳社医〔200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医保发〔2022〕6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根据省政府《
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1999〕83号)和有关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可先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1、目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但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及其职工,可先实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即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
2、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统筹地区单位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实际比例确定。
3、实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的有关规定,由统筹地区确定。
二、暂无能力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可先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
1、目前既无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又无能力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可先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暂不建立个人账户。
2、参加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一般可按实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50%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规定。
3、参加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的职工,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支付比例和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确定。
三、困难企业实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用统筹,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当地经贸委、劳动保障和工会等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具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后,应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四、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为标准一次性缴纳 10—15年医疗保险费。经费来源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优先提取缴纳。破产企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已经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可采取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的办法筹集医疗保险资金,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当地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为标准,一次性缴纳 10—15年后,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的困难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应同时参加统筹地区的大额医疗救助,享受相应的待遇。
六、医疗保险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未按规定足额为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缴费的,不得采取平调已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办法支付医疗保险费用,损害已参保职工的利益。
各地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