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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京财税[2006]19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6-08-29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6〕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2006〕9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6-07-07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