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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字〔202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矿业集团:

现将《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和《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办法》(鲁发改能源〔2023〕90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3〕59号)等规定,结合济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采煤塌陷地的复垦、整治、修复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市场运作、协同推进;

(二)统筹规划、综合施治、生态为基、耕地优先;

(三)因地制宜、科学设计,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

(四)服务群众,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政策,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上级有关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政策、资金支持和相关项目的指导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采煤塌陷地复垦、整治的具体组织管理;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采煤塌陷地环境治理类项目;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导管理权限范围内受采煤沉陷区影响的水利工程修复治理工作;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已恢复为农业生产用地的采煤塌陷农用地流转和流转合同管理、乡村产业发展培育等工作;

(六)能源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压煤村庄搬迁工作,鼓励煤矿企业在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因地制宜采用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减少地表沉陷;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市管煤炭企业依法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义务;

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应根据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完善运作机制,确保完成治理计划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煤炭企业应积极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责任,保障治理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对矿区范围内因煤炭开采造成的土地沉陷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全面调查;积极探索绿色开采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新增塌陷。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年度统筹考虑煤炭企业土地损毁监测成果,做好全市采煤塌陷地现状更新调查。

对已治理采煤塌陷地因煤矿开采下组煤或周边煤层造成再次塌陷的,应当进行重点调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域发展定位,结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编制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规划,确定治理方向、布局和时序。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规划安排、年度采煤塌陷地现状调查情况,科学制定年度治理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分解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年度治理计划分解到有关乡(镇)、街道,确定当年度治理区域,明确治理方向、治理标准。

第十一条  实行年度治理计划核实制度。定期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采煤塌陷地年度治理计划项目化管理机制,依法执行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采煤塌陷地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规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设计与预算经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档。

第十四条  采煤塌陷地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设计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先剥离表土,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第十五条  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完成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项目验收材料汇总,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档。

第十七条  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收到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调查评估认定书后,向所在地县级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提出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移交申请。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对土地利用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十八条  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探索建立市场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  实行代为复垦的,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