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济政办发〔2013〕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济政发〔2022〕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
鲁政办发〔2013〕25号)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济发〔2012〕1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1.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2014年至2018年,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等。
2.放宽注册登记限制。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推动国家法律未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拓展创业主体发展空间。放宽注册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简化初始出资50万元及以下企业注册验资手续,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的微型企业登记注册“零首付”;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资料国家标准表制,放宽名称和住所登记限制条件;济宁城区实行“政府扶持、企业受益”的工商登记“零收费”,由同级财政集中支付;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备案后允许试营业6个月,在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3.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2013年年底前,市级担保基金增加到1亿元,各县(市、区)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000万元。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部分,可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安排。从2013年起,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不受出资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按生产经营规模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担保贷款额度;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将创业人员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放宽到3年,将反担保范围扩大到有担保能力的单位人员,将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个体经济组织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5万元,将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每人20万元、总额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400万元。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后,中央和省财政贴息不足部分,从省、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要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即时受理,快速办结。
4.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各县(市、区)要通过依托省级园区、城市综合体、城乡社区、农业产业化基地和驻济高校,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各类资源,规划建设一批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创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鼓励各乡镇 (街道)、社区积极争创省级创业型乡镇 (街道)、社区。给予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市级每年评选6个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奖励100—150万元。市级每年评选10个创业型乡镇(街道)、20个创业型社区,分别奖励10万元和3万元。
二、强化就业创业培训
5.整合培训资源。以推动素质就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全面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培训模式。制定实施济宁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使素质与岗位需求相一致。五年内对全市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全部开展一次岗前培训,对在岗就业人员普遍开展一次双技能培训,对有二次创业愿望的创业者,分期组织开展能力素质提升培训。从2014年起,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6.提高就业培训补助标准。将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培训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400元/人、600元/人、800元/人提高到700元/人、800元/人、900元/人,创业培训补助由原来的1000元/人提高到1600元/人。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初、中、高级技能免费培训。提高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照初级700元/人、中级800元/人、高级900元/人标准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7.提高创业补贴标准。支持各类初创期自主创业小微企业,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存活率,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从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由原来2000元提高到3000元;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各地一次性创业补贴给予40%的补助。
三、全面提升创业就业服务能力
8.强化创业指导服务。依托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者从项目推介到成功创业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并落实房租和水电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注重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师资培养深造,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加强创业培训、实训,2014年至2018年每年组织1.5万人参加创业培训。继续开展创业助推“1+3”行动,为每一个有创业意愿且创业培训合格的城乡劳动者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经营场地、帮助办理一笔小额担保贷款,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
9.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依托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四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打造“一刻钟就业服务圈”,确保城乡居民一刻钟内即可享受“一站式”就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利用“沃•就业”和“蜜蜂零工超市”信息系统,建立招聘求职信息服务联盟,推动全市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实现求职招聘信息统筹管理、一体发布,一点登录、全市查询,让城乡居民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便捷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培训,全面实现劳动保障协理员持证上岗,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及时、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10.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开展“充分就业县(市、区)”和“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落实就业援助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做到全员登记认定、全员免费服务、全员岗位提供、全员特困安置。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拓展岗位设置,发挥好托底安置作用。确保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落实到位,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动态消零,就业困难群体基本实现就业。
四、优化创业发展环境
11.推进就业机会平等。采取切实措施,消除性别、民族、年龄、户籍、毕业院校类型等就业限制和歧视。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确保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用工人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以农民工等群体为重点,依法保障同工同酬权利。以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为重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增长,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及时调处各类劳动争议,坚决打击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违法超时加班、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
12.营造创业氛围。加强全民创业引导,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宣传创业政策、创业知识、创业典型,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支持初、高中和在济高校及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创业辅导课程,高水平策划举办创业论坛和创业大赛,引导全体市民增强创业意识,引导创业者弘扬创业精神、诚信依法经营,大力培育具有济宁特色的创业文化,在全社会营造“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的浓厚氛围,激发全民参与的热情,掀起全民创业热潮。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政策落实,努力实现更多劳动者创业、更高素质就业、更充分就业、更公平就业、更和谐就业。2014年至2018年,确保创业成功率年均增长5%以上;年培训城乡劳动者7.5万人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到85%以上;年度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均稳定在8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到2018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