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8-09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附件修订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7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税总函〔2016〕309号),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报表修订情况予以公告,并做出以下规定:
》 ( 京地税地〔2009〕105号
)中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5年第7号
)中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 (2016年第7号
)第七条。
》 ( 京地税地〔2009〕105号
)中制发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废止;二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5年第7号
)发布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三)同时废止;三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 (2016年第7号
)第七条修订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原第七条“纳税人应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及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