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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劳社法〔200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 劳社厅函〔2001〕280号 )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 ( 国发[ 1986 ] 77 号,以下简称《规定》 ) 的废止时间,应以《国务院关于废止 2000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319 号 ) 登报公布日期 (2001 年 10 月 19 日 ) 为准。

   二、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中的原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仍按劳社厅函[ 2001 ] 280 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 劳社厅函〔2001〕280号 )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