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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发〔2006〕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名城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宁委发〔2005〕46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落实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提高教师社会保障水平,加快建设和稳定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设南京“教育名城,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工作。目前,我市尚有部分区县没有完全实施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集中在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的农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教师的保障水平和教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克服困难,拿出切实措施,尽快落实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全面落实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标任务

  目前尚未完全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相关区县均须从2006年1月起为农村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0%,缴存基数按宁金管〔2005〕24号文件核定。根据建设部建金管〔2005〕5号文的规定,各区县欠缴的农村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从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补缴。补缴额按南京市历年有关文件确定,原则上从2006年起在五年内补缴到位,财政确实困难的“一区两县”在八年内补缴到位。各区县可按先补缴离退休、死亡职工,再补缴在职职工的方法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由各区县根据财政状况自行确定补缴到位时间。

  三、确保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按时足额到位

  尚未实施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区县应在今年2月份前为农村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测算月汇缴额。各区县应实行统筹解决的办法,即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先由区县财政代扣代缴,再由区县与镇财政之间进行结算。原则上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在3月份前足额缴存到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办理有关事项。各区县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实施情况和补缴计划,由区县政府以书面形式在3月底前向市政府做出报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七日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