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7〕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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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国资委,省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属企业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省 财 政 厅 省 国 资 委
2017年8月8日
附件
江苏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省属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条 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财政共同分担。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省属企业不再承担“三供一业”费用的目标。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依照本办法分配及拨付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各省属企业及各地加快推进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省属企业按本办法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汇总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文件,提出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的建议,提出补助资金拨付初步意见,督促企业依法合规使用补助资金,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属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开展企业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上报的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同时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各设区市国资委、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合理使用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省级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包括省属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第九条 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承担50%,其余费用由省属企业承担。
第十条 “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费用,按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可在2017年9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文件。以后年度每年7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企业承担资金到位情况、申请补助金额,以前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表1)和相关协议、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进行汇总,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以后年度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时报送补助资金汇总表(见附表2)。
第五章 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是省属企业, 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承担主要成本。移交企业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与接收单位共同协商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编制分离移交费用预算,及时筹措落实企业应承担资金。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属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结合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至省属企业。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送移交验收有关情况的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第六章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可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其他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年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
2. 年补助资金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