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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2017]19号 2017-09-12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浙财税政〔2019〕8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 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社保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17-2019 年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减税定额标准,即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定额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新接收重点群体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由4000元上浮30%至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0-10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17-2019年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减税定额标准。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