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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免省内民用机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免省内民用机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陕政函〔2006〕1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省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规、规章以外,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适用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27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减免省内民用机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请示》(陕机字〔2005〕10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对省内五个民用机场继续按1999年调整前适用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期自用房产房产税超过2005年应缴部分,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审核后给予减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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