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1997〕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7-12-02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最近,部分基层局咨询关于《联销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联销合同(包括具有联销性质的各种形式的协议、单据等)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应按购销合同贴花完税。
二、联销合同应以合同中联销双方订立的联销总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购销合同0.3‰的税率计税贴花。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联销金额,应先按件贴花五元,待结算时,再根据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贴花。
三、联销中提供柜台(场地)的一方,应按税法规定代扣汇缴对方的应纳税款,防止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应对此予以监督检查。
各基层局应按文件的规定精神,对所属各商业企业进行彻底清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