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5-03-25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
)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明确
纳税申报期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公告如下:
一、
房产税的
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
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3月1-2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9月1-25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
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15日。
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申报期限
城镇
土地使用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3月1-2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9月1-25日。
三、私房出租涉及的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5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背景及政策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基于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作为财产税的特性,为保证各项税款收入的平稳、有序入库,经研究并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决定维持我市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申报期限不变,并以公告的形式进行明确。
二、具体申报缴纳期限
(一)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
房产税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月后的次月1-15日。
(二)城镇
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
房产税均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3月1-2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9月1-25日。
(三)私房出租涉及的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依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本公告按规定于2015年3月18日-24日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