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济政发〔202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
》(济政发〔2016〕27号)、《
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济政字〔2018〕92号)、《
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 (
济政办发〔2018〕33号)、《
济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济政办发〔2017〕45号)、《
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
济政办发〔2018〕40号)等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开展的需要。经研究,确定自2021年7月7日起,对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
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
》(济政发〔2016〕27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二、对《
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济政字〔2018〕92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九条中的“和矿业集团”。
三、对《
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 (
济政办发〔2018〕33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对《
济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济政办发〔2017〕45号)作出修改:
1. 将第五条第十九项修改为“银保监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存款、理财信息,协调辖区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等信息”;
2. 删除第五条第二十项;
3.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五、对《
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
济政办发〔2018〕40号)作出修改:
(一)关于《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1.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组建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修改为“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
2. 第四条修改为“市审计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四)执业行为规范,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3. 第五条中的“应当从中介机构库中选取”,修改为“应当面向社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
4. 第七条中的“摇号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修改为“公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
5. 删除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关于《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1. 删除第一条中的“和《山东省审计厅聘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 第二章“专业人员库的组建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修改为“
专业人员的选聘”;
3. 第四条中的“市审计局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组建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专业人员库(以下简称专业人员库)。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需要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时,原则上从专业人员库中选取”,修改为“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需要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时,市审计局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应当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4. 第五条修改为:“
聘用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5. 删除第八条中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专业人员库实行动态管理”;
6. 删除第十五条中的“从专业人员库中除名”。
解读《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7 信息来源:济宁市司法局
一、政策背景
为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与评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政发〔2021〕7号)等规定,市司法局牵头开展了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二、政策出台目的
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相关规定,及时开展文件清理与评估工作,将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主要内容不适应,或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文件及时作出修订,提高文件质效,统一政令,清除制度性障碍,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为深化改革做好法制保障。
三、目录编制及公布的依据
1.《山东省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
2.《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21〕5号)
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66号)
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鲁司〔2021〕43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政发〔2021〕7号)
四、政策实施的重要举措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起草)部门或者牵头实施(起草)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机关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团队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作出清理决定后,对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仅修改部分条款内容,可以根据省清理办法等规定打包发布通知,载明修改的条款内容,以及修改生效时间。
联系人:孟轩 联系电话:0537-771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