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关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结算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
辽地税行〔1998〕273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9-29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本地税二[98]78号请示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虽然板材公司与本钢集团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但二者之间的供需业务属于独立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钢板股分有限公司之间购销活动使用的采购人库单、发货单、结算单的所载内容,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
)精神,此类单据明确了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贷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应贴花完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