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解释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函〔2005〕29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5-03-30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地便函〔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规定并结合国税发〔2004〕100号文件精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缴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追缴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