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苏劳社医函〔200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全文废止。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同责”交通事故能否作工伤处理的请示》悉。经研究并请 示劳动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上下 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的,其职工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