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发改能源〔2015〕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锡发改法规〔2016〕5号)规定,文件继续适用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新区经发局:
为规范无锡市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无锡市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日
无锡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分布式
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
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下达2015年
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分布式
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
光伏发电设施,包括屋顶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和地面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方式有全部上网、全部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由项目业主自行选择。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需要国家和省、市资金补贴的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管理、规模管理、信息汇总等工作。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协调、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统计、电费结算和补贴转付等工作,负责个人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材料的直接登记和集中备案工作,负责汇总和报送
光伏发电项目相关信息等。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五条 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对屋顶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
第六条 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纳入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第七条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含相关开发区)下一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规模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中旬前,向省能源局报送下一年度本市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实施计划草案。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能源局下达给本市的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结合各市(县)、区和光伏电站投资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上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完成情况,分解下达各市(县)、区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可在年度中期进行微调。
第九条 对纳入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内、已按要求完成备案并在承诺期限内建成发电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可享受国家补贴或标杆上网电价支持,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对需要国家和省、市资金补贴的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个人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部门直接登记,并按月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集中备案。不需要国家和省、市资金补贴的项目,由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投资方应切实按照备案文件组织实施。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的,应于项目投产之前,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
第十二条 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布式
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方案及设备选型、建设周期及实施进度安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并附项目地理位置图、建设场址现状图、光伏方阵布置图;
(三)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项目单位承诺函(见附件2);
(五)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20%的相应资金证明;
(七)涉及合同能源管理的,应提供合同能源服务合同。
屋顶类项目另需提供:建筑物产权证及使用证明;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屋顶承载力复核计算说明原件;屋顶使用或租用协议。利用建筑物附属场地建设的,参照屋顶类项目办理。
地面类项目另需提供:供电部门出具的接入电网意见(除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外);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或租用协议;涉及河流、湖泊、湿地以及养殖水面、休闲农庄、林业用地和农业大棚等的,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严格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应不影响生态环境、不改变农用地用途并且不影响生产功能,同时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项目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四条 个人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应对投资建设的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安全性负责。除按供电部门要求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利用私人房屋建设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二)利用独栋建筑(别墅)建设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物业开工许可证;
(三)利用多层住宅建设的,提供房屋房产证复印件、物业开工许可证、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同一楼宇住户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并网服务
第十五条 供电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设立指定窗口,为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一站式”受理服务,明确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管理,负责汇总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按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区域内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供电部门负责汇总全市分布式
光伏发电并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和补贴资金拨付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相关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备案后应及时填报国家可再生能源系统,项目建成投产后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运行信息网上填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信息管理平台》。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方发生以下情形的,将按照规定取消国家资金补贴和本市政策支持,情节严重的,将纳入“黑名单”,对其在以后年度内提出的项目实行必要的限备。
(一)项目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已备案但在建成并网之前,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三)项目已备案但未在承诺期内建成,导致本地区年度规模指标失效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二:
承诺函
无锡市发改委:
我单位 项目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对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在承诺期限内建成投产;如利用农用地及鱼塘等建设的项目,承诺不影响生态环境、不改变农用地用途并且不影响生产功能;否则,我单位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政策风险。
项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