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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云地税三字〔200410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4-11-15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2015年5月13日起第二条中有关“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贯彻执行“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并认真做好纳税人业务咨询服务。
二、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凡符合“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等条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说明。
纳税人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证明材料:1、不使用或未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2、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3、不使用或未利用土地的情况说明,其中应说明土地座落地点(包括四至标线)、面积、使用年限、适用等级税额、闲置起止时间、未来使用意向等情况。
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应对上述材料按规定备案。
三、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应在开始使用时,自觉恢复按规定申报纳税。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939号             2004-08-02
税谱®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税地字〔89〕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土地的使用状况,并设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台帐。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企业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五、税务机关应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