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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8〕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18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保政发〔2007〕144号)收悉,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保山市城区(隆阳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6元、二级地段4元、三级地段2元;

二、各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

1.腾冲县: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

2.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

三、建制镇,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1.隆阳区板桥镇: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2元;

2.隆阳区其他建制镇: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3.腾冲县、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