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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 ( 泰政规〔2020〕5号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

  

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户口迁移准入登记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条件准入制。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房和依法租赁的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原籍是本市的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对中专毕业以上、或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已落实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第五条在泰州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企业,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并依法纳税的人员(包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第六条拥有成套住房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第七条在泰州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第八条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准予落户。

第九条经军转安置部门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民政部门安置的退役军人和接受的军队离(退)休人员、退休士官和无军籍职工准予落户。

第十条经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驻泰部队干部、士官随军家属准予落户。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泰实际生活和工作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准予投靠落户: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父母双亡的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互相投靠的;

  (五)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或另一方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六)夫妻均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军人的子女的;

  (七)未成年子女投靠军队女士官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其父母或者子女在投靠地应当拥有合法稳定住所。适用前款第二、六项规定的,父母一方年龄应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原籍本市的离(退)休人员,在泰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落户。

第十三条大中专、技职院校的毕业生(包括退学和肄业),入学前是本市户口的,准予落户。

第十四条体育部门批准引进的运动员准予落户。

第十五条获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优秀农民工,以及认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泰州市区户口迁移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