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引导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培养科技人才,推动我市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根据《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27日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根据《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基金作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主要面向区域、行业、企业发展中的紧迫重大需求,引导有条件的市级部门、区县政府、重点企业等联合资助方与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设立,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技人才,推动我市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第三条 联合基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实施,由联合资助方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市科技局签订联合基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项目资助领域、出资额度、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合作期限一般为3年。
第四条 联合基金项目应当面向全国或全市公开申报,公平竞争。
第二章 职责设置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审定合作协议、资助项目和提出财政出资建议、监督资金使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出资方案,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联合基金设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科技局和联合资助方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联合基金决策与监督,商议研究资助计划、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等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成员由市基金办和联合资助方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合作协议拟定、资助计划编制、项目指南论证、项目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联合资助方与市科技局一般按不低于4:1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和金额由双方协商,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九条 按协议约定,市科技局可将出资资金直接拨付至依托单位或拨付至联合出资方。项目资助资金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及时一次性拨付至依托单位。
第十条 联合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项目资助资金统一纳入绩效监督管理。依托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依托单位使用。依托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终止或撤销后,市科技局会同联合资助方进行财务审计及清算,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联合基金项目一般以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形式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资助领域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建议,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科技局发布项目指南。
第十五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应符合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规定和项目指南要求。鼓励申请人与市内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相关单位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六条 联合基金项目通过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和管理,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应符合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限项规定。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组织项目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通过公示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纳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由联合资助方独立出资的项目,可简化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联合基金项目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绩效评价、诚信监督等事宜,按照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各依托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联合基金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及专利等),应当标注“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英文:Sponsor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ongqing,China)及立项项目编号。
第二十条 联合基金命名方式一般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其中“***”体现联合资助方的区域、行业或领域等属性。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基金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转移、转让,可事先书面合同约定或事后书面协议变更权属,一般情况下可以约定由项目实施方与联合资助方共有。未有约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联合基金合作协议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特殊约定和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联合基金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切实提升联合基金的资助绩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7日施行。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自:基础研究处 日期:2022-06-02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基础研究,国家出台了《基础研究十年规划》,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基础研究行动计划(2021-2030年)》《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等系列文件,均提出加强基础研究投入,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2018年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投入经费设立了联合基金。2019年11月,我市加入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旨在吸引和集聚全国优势科研力量,围绕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需求,聚焦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
2021年,市科技局修订出台《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设立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旨在发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面向我市区域、行业、企业发展中的紧迫重大需求,引导相关市级部门、区县政府、重点企业等与我局共同设立,在商定的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技人才,推动我市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为规范项目的组织管理,根据《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在充分借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及浙江、吉林、山东、湖南、河南等多个省市有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市科技局会商市财政局起草了《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相关市级部门、高校、院所和企业,以及局机关处室意见,并在市科技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通过合法性审查,经市科技局2022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形成了《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办法》旨在完善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体系,发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多元化投入,共同支持基础研究,推动集聚优势科研力量解决区域、行业、企业发展中的紧迫重大需求,同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营造良好的基础研究氛围,力争到2025年我市基础研究占全市全社会研发投入比例达到8%(2019年、2020年我市基础研究占全市全社会研发投入比例分别为6%、4.4%)。
三、《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包含5章24条。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依据,联合基金功能定位、组织实施原则、合作协议、申报范围等进行了明确。由联合资助方提出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与市科技局协商后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包含资助领域、出资额度、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合作期限一般为3年。项目面向全国或全市公开申报。
(二)第二章职责设置。主要明确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及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责。设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科技局和联合资助方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联合基金决策与监督,商议研究资助计划、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等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基金办,成员由市基金办和联合资助方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合作协议拟定、资助计划编制、项目指南论证、项目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第三章经费管理。联合资助方与市科技局一般按不低于4:1出资,具体的出资比例和金额由双方协商。市科技局可将出资资金直接拨付至依托单位或拨付至联合出资方,项目资助资金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及时一次性拨付至依托单位。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统一纳入市财政绩效管理。
(四)第四章项目实施。主要对项目资助类型、指南提出和发布、项目申报方式和条件、评审立项程序、成果标注、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属、综合绩效评价等进行了明确。提出联合基金一般以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形式资助。由联合资助方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建议,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条件应符合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相关规定和指南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组织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并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由联合资助方独立出资的项目,可简化立项审批程序。联合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绩效评价、诚信监督等按照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五)第五章附则。提出对未尽事宜参照《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