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山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7〕2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9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文政请〔2007〕183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州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各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
文山县、砚山县、丘北县、富宁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
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广南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三级地段1元;
二、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文山县马塘镇,砚山县平远街镇,西畴县兴街镇,麻栗坡县天保镇,马关县都龙镇、八寨镇,广南县八宝镇,富宁县剥隘镇等8个建制镇: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元;
其他建制镇:一级地段1元、二级地段0.8元;
工矿区: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