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4〕329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08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3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
房地产转让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申报。
二ΟΟ四年十一月八日
国税函〔2004〕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