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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4〕329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08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3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申报。
二ΟΟ四年十一月八日
国税函〔2004〕938号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