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6〕1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根据《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
苏人社规〔2015〕2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2016年1月1日起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保缴费前发生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2003年3月27日原省人事厅废止《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暂行办法》以后至2015年6月1日前,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确认工伤。
三、江阴、宜兴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
苏人社规〔2015〕2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