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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价局 房管局关于明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 房管局关于明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区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简明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对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备案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通过招投标确定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中标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附表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凡实行选聘委托确定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领取前十个工作日,将《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附表及设定的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并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一个月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有关单位、企业应按照《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实行招投标或委托管理。

  四、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原则上应通过招投标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部分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分三部分测算:

  1、按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测算公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按住宅楼的具体情况,测算电梯使用费标准;

  3、按住宅区设施、设备、环境等情况测算公共水电等公摊费用标准。

  特约服务、委托服务由双方协商确定;停车服务按全市统一规定标准。

  六、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后,应在业主购房合同中明确该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业主入住前公示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七、对通过招投标中标的物业,在标书中未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八、前期物业交付使用满一年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交付使用一年后一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物业的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报价格、房产主管部门。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将对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考核。对约定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未能按规定执行的,将予以纠正和处罚。

  九、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电梯使用费、公共水电费、停车服务费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合理分摊,定期公布。接受价格部门、房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管。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