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价局 房管局关于明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区有关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无锡市
物业管理办法》、《无锡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无锡市普通住宅
物业管理服务简明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对市区普通住宅前期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备案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通过招投标确定的
物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中标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无锡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附表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凡实行选聘委托确定的
物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领取前十个工作日,将《无锡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附表及设定的
物业服务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并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一个月申请核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有关单位、企业应按照《无锡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普通住宅前期
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实行招投标或委托管理。
四、非普通住宅前期
物业管理,原则上应通过招投标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部分实行委托管理的
物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五、前期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分三部分测算:
1、按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测算公共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按住宅楼的具体情况,测算电梯使用费标准;
3、按住宅区设施、设备、环境等情况测算公共水电等公摊费用标准。
特约服务、委托服务由双方协商确定;停车服务按全市统一规定标准。
六、
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前期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后,应在业主购房合同中明确该住宅区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业主入住前公示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七、对通过招投标中标的
物业,在标书中未明确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八、前期
物业交付使用满一年的,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
物业交付使用一年后一个月内将上一年度
物业的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报价格、房产主管部门。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将对前期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考核。对约定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未能按规定执行的,将予以纠正和处罚。
九、
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电梯使用费、公共水电费、停车服务费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合理分摊,定期公布。接受价格部门、房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管。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