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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9〕3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3-27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近一年来,由于受全球经济不景气等的影响,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多数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量萎缩,销售价格明显下跌,导致增值率大幅降低。为此,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进行调整,具体为:
一、住宅中的普通标准住宅为0.5%,其他住宅为1%;
二、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房产为2%;
三、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开发建设的别墅为3%;以非“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开发建设的别墅为5%。
各单位要加强对涉及上述预征率调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要求纳税人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准确申报;对不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