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资本金免交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1999〕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9-08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资本金免交印花税的请示》(鞍钢[1999]财字8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印花税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组建的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应分别按记载资金账簿“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年末合计金额较年初合计金额的增加贴花完税。本着花不重贴的原则,为支持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你公司在组建全资子公司当年所注入的资本金,凡已缴纳印花税的,子公司不再缴纳;从第二年开始,子公司记载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仅就年末比年初的增加额征收印花税。你公司记载资金的账簿,其“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如果包含子公,按扣除子公悟两项合计金额后的余额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你公司主辅分离、分立(或分设)企业记载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可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此复。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