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创新矿地融合工作的意见
苏国土资发〔2017〕24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国土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物质基础。地质矿产和土地管理作为国土资源领域两个互为需求、密切关联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仍存在相关工作部署统筹衔接不畅、相互服务支撑不够、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土资源系统整体优势的发挥,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迫切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创新,促进地质矿产和土地资源在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测以及成果信息服务等方面实现全方位协同一体化发展(简称“矿地融合”)。为创新全省矿地融合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目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及 “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重要论断。国务院相继出台实施了“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措施。国土资源部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综合管理。江苏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作出了“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明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小康的重要标杆。新形势、新任务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当前,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承载压力日益加重,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凸显。面对人多地少、环境容量小、后备资源匮乏等省情,创新矿地融合工作势在必行,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转变工作理念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整合全系统优势资源,不断拓展地质矿产和土地资源管理工作领域,推动两者在规划、理念、机制、人才、技术、标准、成果等方面的深度融合,以矿地融合促进国土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更好地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探索完善矿地融合新模式是新形势下我省国土资源领域一项重要探索创新,国土资源部已在《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中予以明确要求,省政府在《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把矿地融合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任务。创新矿地融合工作,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国土资源配置,加快转变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对积极构建国土资源“保护、保障、调控”新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省委“两聚一高”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工作要求,以推进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对我省矿地融合工作的有关要求,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积极构建与“保护、保障、调控”新机制相适应的矿地融合发展新模式,不断增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规划引领。围绕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突出资源环境问题导向,立足矿地双方内在需求,统筹规划和部署国土资源工作。
——创新驱动,试点先行。探索构建矿地融合发展新模式,实现成果表达方式、转化途径、服务手段等方面的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示范,逐步拓展并完善矿地融合的路径。
——矿地一体,双向互动。系统谋划,树立矿地一体化资源统筹管理新理念,促进矿地多层面、多领域有效融合。实现矿地双方优势互补、协调互动、融合发展。
——科学引导,因地制宜。遵循矿地内在规律,强化决策咨询论证,依托重大项目科学引导矿地融合工作。结合区域基础条件和资源特点,坚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
(三)主要目标。促进地质矿产与土地资源在管理理念、规划、调查评价与综合监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服务、技术方法与标准、成果转化与信息服务等方面实现融合,形成统筹协调、相互促进的矿地融合发展新模式。逐步构建统筹衔接的国土资源综合调查监测体系、系统协调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科学高效的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开放共享的国土资源基础信息系统,推进国土资源科学配置与合理利用,为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区域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民生改善等提供基础支撑和服务。
——三年取得明显成效。稳步试点示范,探索积累经验,不断创新矿地融合工作方法。初步确立矿地融合工作机制,形成一批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重要影响、具有示范效应的创新成果。
——五年要有重大突破。加快推广应用,深化融合路径,完善矿地融合技术方法与标准规范。构建制度体系,完善体制机制,形成适合江苏省情的矿地融合发展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面上统筹推进,加快成果转化应用。
1、实施国土资源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综合管理。推进土地质量地质调查,加大耕地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示范,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估体系。充分利用土地质量调查、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成果,推进特色优质土地资源的深度开发与应用。统筹矿业结构调整退出土地的高效利用,重点推进砖瓦生产企业废弃地复垦整治,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拓展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空间。(耕保处牵头,利用处、地勘处、矿管处、地环处等参与)
2、统筹推进国土规划编制。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编制的衔接,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实现各规划间功能互补、相互协调。应用地质调查成果、地质资源环境要素纳入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创新开展省市县三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等工作。(规划处牵头,相关处室局参与)
3、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三区两线”废弃矿山治理为重点,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修复矿山生态环境,增加土地资源。推进土地整治,在重要生态区域内开展沟坡综合整治,平整破损土地,实施盐碱化治理、耕地坡改梯、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工程。利用地理国情常态化更新成果,对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结合老旧片区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等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避让搬迁。实施地质遗迹景观调查与评价,加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建设,丰富地质旅游资源。(地环处牵头,规划处、耕保处等参与)
4、完善资源开发准入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优化国土资源审批制度。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关方案编制要求,全面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行同步编制、审查与实施。全面推进区域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开展设区市、县(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省以上开发园区的区域性压矿调查,在重要矿产资源不丰富地区开展以县(市、区)为单元的压矿调查。全面推进开发区、高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矿管处牵头,耕保处、资源处、地环处等参与)
5、完善地质调查成果转化机制。统筹部署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为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布局、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地质资源合理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监测预警提供基础地质科技支撑。完善地质调查成果转化机制,将地质调查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出让、矿业权审批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强化要素配置,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助推扬子江城市群建设。有序推进全省城市地质调查,力争“十三五”期间实现设区市城市地质调查全覆盖。加快沿海地区综合地质调查成果转化应用,服务新一轮沿海开发战略。推进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综合地质调查,探索经济发达地区地质工作新模式。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升地质资料信息共享与社会化服务能力。(地勘处牵头,规划处、耕保处、利用处、资源处、地环处等参与)
6、构建矿地一体化发展长效机制。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对矿山压占、损毁而可复垦的土地实施全面复垦利用,尽可能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实现矿区生态重建和土地可持续利用。优化矿产勘查开发布局,统筹矿地空间协调发展,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国家出资储备勘查制度。实施绿色勘查开发项目示范工程,推进先进适用勘查开发技术,减少对土地、植被等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规划处牵头,耕保处、地勘处、矿管处等参与)
7、拓展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国土资源标准数据库体系,实现土地资源、基础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测绘地理信息等各类基础数据库的畅通交换与共享融合。健全数据汇交与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建立以国土资源“一张图”为核心的大数据体系,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局参与)
(二)局部先行试点,探索融合实现路径。
8、建设矿地融合发展示范区。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矿区可持续发展要求,鼓励徐州等地探索建立矿地融合发展示范区,开展“矿区土地资源与矿产资源一体化研究”,统筹规划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矿区土地利用,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全面推进历史遗留矿区土地资源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煤炭塌陷区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优化区域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对溧水、丹阳、泰兴等地开展小城镇矿地融合综合试点,深化“小城镇地质调查试点项目”成果,服务城镇规划,引导发展特色优质产业,促进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合理布局。(地勘处牵头,规划处、耕保处、地环处等参与)
9、开展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试点。围绕满足地质矿产、土地等各项调查评价工作的需求,选择溧阳、盱眙等地统筹兼顾调查要素、内容、方法标准,探索开展多参数、多目标综合调查评价试点。选择宜兴、江都、灌云等地试点开展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调查与土地质量地质调查等综合调查,服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地环处牵头,耕保处、利用处、地勘处等参与)
10、完善国土资源环境综合监测体系。完善国土资源环境监测监管网络建设,建立预警监测平台。在连云港、苏州等地探索开展全省国土(耕地)生态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面沉降、地下水动态、海洋地质环境等协同监测工作。整合土地、矿产、地质环境等多部门、多要素环境监测成果,助推“互联网+国土资源”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地环处牵头,规划处、利用处、地勘处等参与)
11、实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建设用地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统筹相关规划,充分考虑土壤环境状况及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符合相关规划和建设用地准入条件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选取典型地区、重点行业及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信息共享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利用处牵头,规划处、地环处等参与)
12、开展全要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建立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开展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建立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数据库,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与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的互通互享。加快推进徐州市国家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选择贾汪、沛县、如皋、东海、东台等地开展省内全要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不动产登记局〈地籍处〉牵头,资源处等参与)
13、探索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围绕“三深一土”(深地探测、深海探测、深空对地观测、土地科技创新)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战略,加强地下空间资源研究,促进土地工程技术创新。服务新型城镇化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研究多种地下资源协同开发与保护方式,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示范。统筹规划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探索将地下空间资源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在金坛、淮安等地开展矿产资源采空区调查评价与监测,评估地下空间资源利用潜力。研究制定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规范,探索建立地下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促进城镇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从地质调查评价、土地规划利用及不动产确权登记等方面入手,探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政策措施。(利用处牵头,规划处、不动产登记局〈地籍处〉、地勘处、矿管处等参与)
(三)完善政策标准,构建融合制度体系。
14、探索完善相关激励政策。在资金、项目、技术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先行先试。统筹多渠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推进矿地融合工作。支持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财务处牵头,规划处、耕保处、地勘处、地环处等参与)
15、加强技术方法和标准规范的系统研究。加强在资源调查评价多手段协同、综合监测多要素统筹等方面的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研究,促进在调查技术、评价指标与方法以及成果表达上的衔接互补。编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监测、修复等相关工作规程与成果应用指南。探索研究建立矿地融合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体系,提升相关成果的兼容性和适用性,推进国土资源信息标准化建设。(科技处牵头,相关处室局参与)
16、探索构建矿地融合制度和政策体系。通过探索创新实践,积累总结并逐步推广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矿地融合工作新模式。完善矿地融合工作机制,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拓展矿地融合内涵,完善矿地融合的实现路径,逐步形成促进矿地融合长效发展的制度和政策创新体系。(地勘处牵头,相关处室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矿地融合推进工作。完善“一厅三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地调院、规划院、整理中心、信息中心、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研究中心等厅直属单位技术支撑作用,整合系统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形成整体推进合力。建立协调机制,定期沟通矿地融合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成立专家技术指导委员会,强化决策咨询和评估论证。
(二)完善推进机制。坚持全面统筹推进与局部先行试点相结合,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加强项目跟踪检查和动态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提升成果质量和社会效益。鼓励涉矿、涉地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促进优势互补,提升矿地融合创新实践的能力和水平。整合国土资源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系列,推进地质矿产、土地和测绘等专业技术人才交流与融合。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强化科技支撑。
(三)明确责任分工。全省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细化保障措施。完善考评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将矿地融合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四)落实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多渠道财政专项资金,统筹部署矿地融合工作,鼓励支持相关地区开展探索试点。严格落实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强化绩效管控。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化平台等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防灾减灾日”“全国土地日”“测绘法宣传日”等主题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充分发挥有关学会和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开展矿地融合成果交流、宣传与推广,提高社会认知度。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