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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免税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免税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6〕30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05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车购办: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于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由车购办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在过渡期内,对15号令所述主管税务机关均指车购办。
原《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 深国税函〔2006〕87号)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