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保局等单位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劳保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
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经注册取得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且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由个人缴纳,12%由所在市(区)财政补助。
二、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要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经本人申请,按照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2007年12月31日前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取得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一直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未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经本人申请、所辖市(区)卫生局审核后由乡镇(街道)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纳手续。并可按2008年1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向前补缴,前补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
四、2007年12月31日前在村卫生室工作,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及离岗乡村医生,经市(区)卫生部门确认,工作达15年以上的,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事乡村医生工龄数×(6--8元的系数),工龄超过35年按照35年计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随同增长。
五、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时间从2008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