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过渡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劳社险〔2007〕23号 苏财社〔2007〕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和《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过渡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退职的参保人员,按照《
规定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
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其中,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10%的封顶基数);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其中,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30%的封顶基数);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按照《
规定
》的标准计发。
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
规定
》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按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
二、《
规定
》第二十二条所称原规定计发的数额,按原
省政府令第139号
计算方法确定。其中,原办法的基础养老金按2005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的20%计算。
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