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意见【全文废止】
2009-11-06 泰政规〔200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以下简称一次性奖励金)。
关于市直属企业、在泰部省属企业和区属及以下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奖励对象
1.市直属、在泰部省属和区属及以下企业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独生子女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2.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职工,予以补发。
3.2010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处理办法,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
市直属、在泰部省属和区属及以下企业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3000元。
三、资金来源
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在泰部省属企业由企业自行解决,市直属企业由泰州市本级财政承担, 区属及以下企业由区级财政承担。
199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市直属、在泰部省属和区属及以下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于2010年发放到位。
四、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1.持证退休职工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子女《身份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在泰部省属企业提出申领,填写《泰州市持
2.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审核申请人员资格,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退休时是否享受加发5%养老金、养老金发放渠道等事项;在泰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3.经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在居住地社区或在泰部省属企业张榜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市、区一次性奖励工作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或企业工作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4.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区一次性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通过个人退休养老金发放账户发放到人。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建立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次性奖励工作办公室。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进。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参加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操作规范、程序严格。宣传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帮助持证退休职工了解政策规定和政策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工作,确保奖励金及时发放兑现,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办法,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市直属和区属及以下企业实施意见执行。
http://www.taizhou.gov.cn/zfxxgk/fdzdgknr/zcwj/xzgfxwj/art/2009/art_970b803da7f843039470f06b481029c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