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3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 (
人社厅函〔2013〕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我省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在我省某市或某县(市、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延长缴费地即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所在地;在我省各市、县(市、区)缴费年限均未满10年但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延长缴费地为在我省最后一个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所在地。
二、我省户籍参保人员在省内参保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延长缴费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延长缴费地为户籍地;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在其他非户籍地缴费均不满10年的,延长缴费地为户籍地;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户籍地延长缴费。
三、按照《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1〕289号)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比例,可以参照其申请时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执行。
四、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按年度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完整的缴费基数等信息。
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有缴费基数等信息缺失情形的,凡转入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应要求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提供为其建立个人账户至转出时历年完整的缴费基数等信息;凡建立个人账户前有实际缴费年限,如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实无法提供参保人员相关年度完整的缴费基数等信息的,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后,转入地在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可对无相关年度缴费基数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1.0处理。
五、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 (
苏人社发[2011]282号
)的规定,通过一次性补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待遇领取地按一次性补缴地确定。
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 (
人社厅函〔2013〕25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