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社会保障事项的处理意见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社会保障事项的处理意见
锡人社规发〔2015〕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贯彻《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 锡政规〔2014〕2号)的有关社会保障事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的审核

  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省人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苏劳〔2009〕8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411号)的要求,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落实工作。

  从2013年12月1日起,征收农用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的,在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各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应填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附件1)和《无锡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汇总表》(附件2),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应对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保障待遇和保障资金落实等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二个月内,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还应向市人社局填报《无锡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落实情况登记表》(附件3)。

  按锡政规〔2014〕2号文件规定,征地前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和《无锡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汇总表》报送市人社局审核的同时,还应填报《征地前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花名册》(附件4)。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的建立、来源、使用和余额处理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的建立。各区(管委会)征地保障经办部门应根据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照市社保中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规程(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要求,填报有关报表,登记(录入)社保相关信息。

  市社保中心在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划入保障资金财政收入分户后,建立劳动年龄(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下同)、养老年龄段(60周岁以上,下同)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分账户)。

  (二)个人分账户的来源。个人分账户包括:批准征地时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倍乘以139计算的资金; 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个人后的人均余额计入部分;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定计算的利息收入。

  (三)个人分账户的使用

  1、劳动年龄段人员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个人缴费部分(扣除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单位缴费部分),由本人垫付,市社保中心在次年一季度统一从个人分账户中支付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并告知本人。其中不在市区参保缴费的,次年由个人携本人身份证和个人缴费凭证至市社保中心从个人分账户中报销。

  对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计算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年限,加上征地安置前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其差额年限,可按安置方案批准前尚未缴费年月所对应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和下限基数,一次性从个人分账户中缴费补足,个人分账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具体补缴手续,由个人在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6个月内,按照经办规程要求,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所提出申请,报市社保中心审核后办理,逾期不再办理。补缴费用到帐后,次月起按规定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安置方案批准之月女满55周岁的,在缴费补足满15年后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先按规定进行制度衔接)。

  2、养老年龄段人员用于支付养老补助金。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规定领取的养老补助金,在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后,市社保中心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从个人分账户中支付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个人分账户不足支付的,由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中的统筹账户支付;统筹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

  对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征地时还在延长缴费的人员,可按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规定,一次性缴费补足满15年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养老补助金待遇人员每年资格认证、判刑后的待遇处理,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四)个人分账户本息余额的处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已按月领取企业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个人分账户本息余额,由市社保中心按照经办规程,一次性退还本人。

  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或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不享受养老补助金,其个人分账户本息余额,由市社保中心按照经办规程,一次性退还本人。

  劳动年龄段、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市区的,其保障关系和个人分账户本息余额不转移,仍在本市享受相关待遇;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本息余额,由其直系亲属按照经办规程要求,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继承手续;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分账户本息余额和有关待遇参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处理。

  三、养老年龄段人员除养老补助金外的其他待遇

  (一)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在领取养老补助金的同时,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余额由市社保中心按照经办规程,一次性退还本人;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享受 (2013年12月1日—2014年3月31日为80元/月,2014年4月1日起为90元/月),基础养老金与养老补助金同时调整。

  (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死亡的, 在死亡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补助金待遇,同时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其标准按照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保养人员的标准执行;其费用从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统筹账户中列支;其手续由死者直系亲属按照经办规程要求,向当地人社所提出申请,市社保中心复核后支付。

  四、促进就业和加强培训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把劳动年龄段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人员作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指导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了解就业知识、就业信息,提高就业、创业技能。

  被征地农民就业扶持和免费服务资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06〕119号,每人按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由各区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附件: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2.《无锡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汇总表》

  3.《无锡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落实情况登记表》

  4.《征地前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花名册》 (附件4-1 附件4-2)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1月23日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