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6-08-26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 全文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前(时)缴纳契税。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2013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