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1〕12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1-09-24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1)20号《关于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的性质问题,经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系,该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你局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