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3-18
根据
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我区启用新版《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自2013年6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外观式样详见附件)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为: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
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
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
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版《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式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