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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无锡市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无锡市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13〕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农委《无锡市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

无锡市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认定办法
无锡市农委(2013年1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市级园区)认定,促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和品牌化,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园区的认定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级园区的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用政府推动,自愿申报的模式。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市级园区分为产业类、加工类和休闲类。

  第六条 市级农业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规划布局合理。园区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具备一定的规模,定位准确,产业协调,布局合理,体现环境保护和资源高效利用的要求,并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

  (二)经营主体明晰。经营主体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市场主体。

  (三)装备设施先进。农田达到省级高标准农田要求,水利农机装备设施先进,并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领衔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科技品牌支撑。有明确的农业科技创新方向和科技服务平台,有政产学研合作,农技推广服务能力和重大自主创新成果或实用技术成果。休闲类园区有市级(含市级)以上农业旅游或相关行业品牌。

  (五)生态环境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产业类种植园区符合无公害以上要求,养殖园区达到标准化要求,污染实行达标排放;加工类园区环境符合环保要求;休闲类园区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六)管理效益显著。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市级园区除具备上述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类。以种植业为主的园区连片面积在1000亩以上,主导产业面积不低于园区总面积的80%;以养殖业为主的园区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品种数量规模至少满足生猪年出栏不低于10000头,奶牛存栏不低于300头,蛋禽存栏不低于5万羽,肉禽年出栏不低于30万羽的其中一项要求。

  (二)加工类。面积在500亩以上,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较好的规模效应,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5家以上,加工水平和科技含量较高,产品全部达标。

  (三)休闲类。面积在500亩以上,园区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年接待游客2万人次以上。

  第八条 申报市级园区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园区认定申报表;

  (二)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园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三)园区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园区成立管理机构的,提交管理机构成立批文);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园区资产审计报告;

  (五)园区规划面积及建成面积GPS四至图;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论证、评审,符合要求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级园区应当每半年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园区生产经营情况资料。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运行监测评价。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园区优先享受申报各级财政支农项目,优先获得农业金融贷款,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现代农业园区。

  第十三条 市级园区认定一年一次。已经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园区经申请可以纳入市级园区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园区的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园区资格:

  (1)年度考评达不到市级园区认定基本条件,经整改

  后仍达不到的;

  (2)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技术、经济问题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十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当负责统计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规模园区进行县级现代农业园区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