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专用税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0〕320号 2000.12.12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自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专用税票)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票以来,经过各市国税局和基层税务机关共同努力,密切协作,使该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由于缺少经验,软件运行初期也需要不断完善,给专用税票开具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各市以大局为重,克服困难,保证了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为进一步严格专用税票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在专用税票开具、信息汇总、传递,票证管理、政策管理、超缴部分返还审批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和处室分工不尽相同,为保证各环节之间的衔接,请各市根据自身特点,对工作流程和处室分工情况再进行一次核实,并将具体分工情况于12月25日前上报省局。
二、最近,省局陆续收到一些外省发来的核查函,反映我省录入的专用税票信息不准确,现发给各市,请各市核实,查找原因,弥补漏洞。属错录、漏录、漏报的要在下月补录,汇入下月数据。属假票、废票,有骗税嫌疑的,要会同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核实后将附表于
12月25日上报省局。
三、省局重申,各市出口退税主管机关在审批出口退税时,外贸、工贸企业必须经计算机审核,必须核对海关信息和专用税票信息,生产企业(暂时)必须核对海关信息。海关信息核对不上的,致函有关海关核实;专用税票核对不上的,属本省开具的,直接致函有关市局核实,属外省开具的,致函有关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实,专用税票的核实函抄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