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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21〕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国有企业: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控制、建设、跟踪监督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泰州市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当开展后评价。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本办法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生成
第九条  健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新开工项目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完善和动态管理工作,对符合相关要求且具备一定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及时补充入库,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已入库项目及时调出。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汇总、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十条  每年上半年,市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等,开展事前评估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储备工作:
(一)分析社会需求及经济社会效益;
(二)明确项目功能定位;
(三)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方式;
(四)落实资金筹措方案(包括各类补助资金上争情况)及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拟建时序和用地对接情况选择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开展前期工作计划,并由市财政部门安排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其他部门是指按照分工审批初步设计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跨市(区)的项目,可以由所涉及地区共同审批,或者报请市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通过在线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等,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因实际工作需要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在勘察、设计活动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下,项目单位应当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中增加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申请以及拟采用的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分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审批前置手续主要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同时附送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估算等章节必须完整,相关控制性指标应当符合行业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应当符合当前物价水平并尽量避免缺漏项,并遵守国家债务风险防控、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政策要求。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产业政策、行业建设指导意见、行业建设标准等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可以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相关材料。采用不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对其理由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中明确集中建设单位。项目单位、集中建设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的意见》 ( 泰政办发〔2020〕52号)规定的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式予以确认。
不同类型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项目资本金由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一般不得由债务性资金充当。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将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者集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并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根据行业设计规范、标准编制,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应当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行业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的初步设计,予以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单位或者集中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概算报市财政部门评审,市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评审结果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原决策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先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再由项目单位依据相关审核要求完善和确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其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方案应当提前征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意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务信息化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视情况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九条  每年年初,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启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安排工作经费项目和补助类项目。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结转项目、新开工项目、已完工项目尾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等。计划中各基本要素应当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批准文件保持一致,并合理确定建设工期。
第三十一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已落实资金来源、建设用地等建设条件。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和市本级预算相衔接。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一般债券、政府专项债券等发行规模合理确定项目年度预算财政安排资金额度,并对年度预算财政安排资金额度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应当征求相关方面意见,通过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还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债务风险防控重要依据。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增减。确需调整、增减的,由项目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原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因国家、省临时下达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者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等特殊原因确需实施的项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方可增补列入。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概算核定不得组织施工招投标,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招标采购,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违约拖欠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和招标方案。确因客观原因须做上述变更,或者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变更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或者集中建设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市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单项变更事项,按照《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20〕5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按照《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 苏发改规发〔2020〕2号)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按照《泰州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办法》 ( 泰政办发〔2020〕51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制定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后评价工作。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效果评价、项目目标评价、项目建设的经验或者教训、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等。后评价可以对单个项目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相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成果作为专项规划制定、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检查督查、体制机制创新等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议。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与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专家人员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支付,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或集中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第四十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或者集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一)项目开工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基本信息;
(二)项目开工后,应当在线报送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在线报送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四)项目中止或者放弃建设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更新项目状态。
第四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等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或者集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集中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有企业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发〔2018〕116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2-01-14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投资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0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另外,近年来国家财政部、人社部、自然资源部等也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2018年出台的《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存在冲突,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重新出台《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总体以《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为蓝本,由总则、政府投资项目生成、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附则6个部分组成。

1、总则。参考了国家部委对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清晰定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概念,同时明确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2、政府投资项目生成。阐述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四个工作环节。相对于《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项目储备环节增加了开展事前评估、重大项目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等工作要求。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允许项目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先行开展勘察、方案设计活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增加明确项目集中建设单位、确认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等工作要求。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对初步设计审批和概算评审提出明确分工。另外,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审批流程进行明确。

3、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详细阐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环节。相对于《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增加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等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措施。

4、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详细阐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应履行的工作义务。相对于《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增加了工程变更管理、审计监督、竣工验收、后评价管理等工作要求,同时鼓励项目单位委托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

5、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进一步补充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信息等工作要求,便于各职能部门加强项目监管。

三、文件的主要特点

1、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指示精神。重大项目储备、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等决策前,增加了专家评议、机构评估、公众参与和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等环节,有利于强化项目决策部门依法决策意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行政决策制度体系建设。

2、落实了国家及省、市最新政策精神。文件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泰州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办法》等文件精神,对项目资本金、债务控制、工程变更、审计监督、竣工验收、后评价、全过程咨询服务等提出新的工作要求。这些工作要求的提出,有助于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管理,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逐步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体系。

3、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原管理环节进行调整。如原政府投资项目是先编制建设计划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在则为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又如国家财政部曾提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先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实际工作中,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如果未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则不会实施,因此在文件中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放在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阶段。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