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部署要求,推动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经营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能够对全市家庭农场发挥榜样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全市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示范逐级评定,其中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定,每年从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评定。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家庭农场主具有相当于初中及以上学历或者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露地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设施农业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水产养殖面积不低于100亩;生猪年出栏不低于1000头;羊年出栏不低于200只;肉牛年出栏不低于100头;奶牛存栏不低于50头;肉禽年出栏不低于5万只;蛋禽存栏不低于1万只;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休闲旅游农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万元。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三)效益良好。家庭成员人均从农场获得的净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技术先进。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基本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五)运营平稳。家庭农场经营年限不低于3年,获评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时间不少于1年。生产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有完整信息。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等电子记账模式记账,有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
(六)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记录,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近五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七)绿色生态。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和废弃物处理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
(一)名额分配。市农业农村局于每年4月底前根据全市
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确定当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数量,并综合各市(区)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递交《泰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表1),以及家庭农场情况简介(主要包括农场规模和经营情况、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内容);厂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三)乡镇初核。乡镇(街道)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将初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及其申报材料报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市(区)级复核。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报送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归档整理并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于当年5月底前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表2)报送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市级确定。市农业农村局采取第三方核查的形式对推荐农场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抽查,确定入选名单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发文公布。
第六条 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运行监测和动态管理。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取消其市级示范称号:
(一)申报市级示范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
被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三年内不得再重新申报。
第七条 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6月中旬前将《建议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表3)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每年组织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持续增加示范家庭农场数量。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泰农经〔2020〕11号)同时废止。
表1
泰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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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地址 |
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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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开办时间 |
年 月 |
获得市(区)级示范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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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型 |
□粮 食 □蔬 菜 □园 艺 □林 业 □畜 牧 □渔 业 □种养结合 □休闲旅游 □农业服务业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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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
亩 |
是否在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登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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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数 |
总数 人, 其中常年在家庭农场工作的成员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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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自然年度) 经营总收入 |
年 万元 |
近三年(自然年度) 经营净收入 |
年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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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万元 |
年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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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万元 |
年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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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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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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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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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用电子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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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是否发生过 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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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诚实守信,所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报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愿意接受被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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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
推荐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家庭农场名称 |
所在市 (区)/乡镇 |
农场开办时间 |
经营 类型 |
经营 面积 (亩) |
是否 工商 登记 |
家庭成员 |
是否 采用电子记账 |
近三年经营 净收入(万元) |
农场主情况 |
近五年 是否发生 重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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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在农场 务农数 |
是 |
否 |
年 |
年 |
年 |
姓名 |
文化 程度 |
身份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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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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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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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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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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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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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建议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家庭农场名称 |
所在市(区) |
建议取消的理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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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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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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