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2002-08-07 宁政办发〔20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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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
市房产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二年七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9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对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调整意见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保持各8% (三资企业各10%)不变,个别企业未达到8%(或10%)的可调整为8%(或10%)。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即按2001年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1/12核定),月平均工资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460元的按460元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为新职工缴存的住房补贴的比例仍保持18%不变,基数同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的基数。
二、关于租金和补贴。2002房改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平均上调15%左右。其中可出售公有住房一级(钢混、混合、砖木一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30元,二级(混合、砖木二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0元,三级(砖木三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30元,四级(简易)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77元。政策规定仍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其中一级(钢混、混合、砖木一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55元;二级(混合、砖木二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32元;三级(砖木三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13元;四级(简易)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7元。各项调节因素不变。租金补贴比例、补贴基数不作调整。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2001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职工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予以核减。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出售钢混、砖混一等成套公有住房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80元,出售砖混二等成套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0元。其余政策不作调整。
四、关于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政策不作调整。仍按宁政办发[2001]110号文件执行。
五、凡本意见未作规定的,均按以往房改政策执行。除住房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调整政策均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江宁、六合、浦口区,溧水、高淳县根据省、市深化房改精神,结合本区、县当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报市房改办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