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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川财规〔202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6日

关于《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实施减税降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发了《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川财规〔2022〕6号)。

一、起草依据

公告的起草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解释权归属

本通知由财政厅会同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