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民政局关于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的通知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民政局关于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4年6月6日》规定,决定保留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1-09-01

各区住建局、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工作的通知》要求,不断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现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受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住房保障常态化受理

常态受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有保障需求的家庭可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各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代为受理),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动态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和公示,报送区住建部门;区住建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建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区住建部门,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区住建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同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集中分配:审核公示完成,进入轮候期,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房源情况组织集中分配。轮候期间,参照年度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二、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口径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①申请家庭至少有1名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持有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救助证》;

③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平方米(含5年内已转让或被征收拆(搬)迁房产,5年期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向前推算,下同);

④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过市区其他政策性住房;

⑤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和大型农机具、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⑦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①申请家庭至少有1名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50%以下;

③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平方米;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和大型农机具、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⑤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过市区其他政策性住房;

⑥1人户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2人户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3人户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⑦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①申请家庭至少有1名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80%以下;

③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18平方米;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⑤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过市区其他政策性住房;

⑥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裸车交易价格不得超过15万元;

⑦1人户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2人户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3人户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⑧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4.保障方式

①租赁补贴: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区自主租赁房屋,政府按保障家庭困难情况给予补贴,即: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分别补贴18元、14元和8元。

补贴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家庭补足到20平方米,2人户家庭补足到40平方米,3人户家庭补足到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家庭补足60平方米。

租赁补贴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下旬,将上季度应发放的租赁补贴发放到位。

②实物配租: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特殊无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实物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先予以租赁补贴保障,按申请时间轮候安置。1人户家庭以租赁补贴保障为主。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按梯度收取租金,即: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10%收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40%收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70%收取。

(二)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①在我市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无非居住类房屋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③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2.保障方式: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为主,有需求的人员可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用工单位向单位注册地所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70%收取租金。

三、其他事项

1.街道(受委托社区)服务窗口收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发放回执,明确告知其申请已被受理。受理后,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审核工作,科学统筹时间,缩短审核周期,提升审核效率。不符合当年度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等形式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2.城镇低收入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置车辆的,自车辆购置之日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核定。承租期内购置车辆后又将车辆转让的,及时主动申报的家庭,自转让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调降租金标准;未及时主动申报的家庭,自转让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调降租金标准。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并书面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凡有隐报、瞒报、假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情况等失信行为的,须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或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同时依据《泰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7]43号)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6日
来源: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