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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红河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红河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云地税发〔2007〕25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12-29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2015年5月13日起第三条关于弥勒县划分等级的内容
第五条关于蒙自县划分等级的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未废止条目

红河州人民政府: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红政报〔2007〕110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个旧市城区,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地段10元、二级地段9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7元;

二、开远市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8元、二级地段7元、三级地段6元;

三、弥勒县、泸西县、红河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

弥勒县:一级地段12元、二级地段10元、三级地段6元;

泸西县、红河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三级地段1元;

四、其他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蒙自县:一级地段8元、二级地段6元;

河口县:一级地段7元、二级地段6元;

建水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

石屏县、屏边县、金平县、元阳县、绿春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1.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

2.蒙自县: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2元;

3.河口县: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4元;

4.建水县、石屏县: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5元;

5.元阳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6.泸西县、屏边县、金平县、红河县、绿春县:一级地段1元、二级地段0.8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