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泰政发〔2003〕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市对与行政审批项目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清理,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决定废止和修改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泰政发[1997]113号)、《泰州市农村、外来劳动力使用和有序化流动管理办法》(泰政发[1997]193号)、《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签证管理意见的通知》(泰政发[1998]92号)、《泰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1999]220号)、《泰州市“政府上网工程”实施方案》(泰政办发[1999]97号)、《泰州市“政府上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发[1999]139号)等六个文件。
二、对《泰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十个文件作如下修改:
1、《泰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19号令)
(1)取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
(2)取消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2、《泰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规定》(市政府21号令)
(1)取消第八条第一款“从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业务的单位,须经所在地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相应资格证书。”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业务由当地广播电视台组织实施,并提供终身维护。”
(2)取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私自承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业务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外,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3、《泰州市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泰政发[1997]192号)
取消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市政府委托市劳动局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使用计划,并按年度进行检查考核。对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为可以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业或工种;第二类为可调剂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业或工种;第三类为严格限制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业或工种。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必须进行清退。凡申请享受解困资金的困难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定下岗职工人数占在职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企业,除政策规定允许外,一律不得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实行流动就业证、卡合一的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各类企业在计划内招用的农村和外来劳动力,以及乡(镇)企业招用外来劳动力,均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
4、《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1998]14号)
取消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护岸等水利工程防护林木,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和破坏。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呈请省水利厅负责发放。”
5、《泰州市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泰政发[1999]64号)
取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准运证”。
6、《泰州市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泰政发[1999]21号)
(1)第二十三条“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房改过程中违纪行为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住房档案。依据建设等部门制定的交易准入制度,规范和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严格上市交易审批手续。”修改为“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房改过程中违纪行为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二级市场。”
(2)二十五条“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经市房改办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为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修改为“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为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
(3)取消第二十七条“职工房改上市交易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7、《泰州市乡镇集体企业改革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泰政发[2000]82号)
取消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并经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土地资产处置的依据。”
8、《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泰政办发[1998]49号)
取消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工程承发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编制,经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或由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委托有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并建立项目审定台帐。未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不得作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划转固定资产的依据。”
9、《关于印发贯彻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1999]106号)
取消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按照产品质量进行生产。《新型墙材(建筑节能)产品准用证》制度。具体的工作由各地墙改管理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
10、《转发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1]104号)
取消《意见》附件《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划分的商业、服务业人员一类中的3个工种:“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保育员”。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市政府不再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文件。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