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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的通知
苏自然资规发〔20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5〕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省地质资料馆: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财综〔2017〕35号)的规定,省厅与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2.《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使用说明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表1  江苏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表2  江苏省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表3  江苏省空白区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表1  江苏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序号

矿种

分类标准

单位

资源储量

单位基准价

备  注

1

煤(气煤、肥煤)

4000大卡≤发热量<5000大卡

元/吨·原煤

2.9


5000大卡≤发热量<6000大卡

3.9

发热量≥6000大卡

4.9

2

TFe<30%

元/吨·矿石

2.5

选矿难易程度调整系数:简选:1.10;中等:1.00;复杂:0.90

30%≤TFe <40%

3.0

40%≤TFe <50%

3.8

TFe≥50%

4.3

3

钛(金红石)


元/吨·矿石

1.2


4

Cu≥1.00%

元/吨·金属

445


Cu<1.00%

310

伴生

180

5

铅、锌

元/吨·金属

100


伴生

60

120

伴生

72

6

元/克·金属

5.4


伴生

3.2

7


元/吨·矿石

12.5


8

石榴子石


元/吨·矿石

1.3


9

熔剂用灰岩


元/吨·矿石

5.7


10

冶金用白云岩


元/吨·矿石

1.4


11

熔剂用蛇纹岩


元/吨·矿石

1.7


12

硫铁矿

独立矿床

元/吨·矿石

3.0


伴生矿

0.4

13

芒硝


元/吨·Na2SO4

2.7


14

岩盐

常州市、镇江市

元/吨·NaCl

2.0


淮安市

1.1

徐州市

0.7

15

开采技术条件简单

元/吨·矿石

9.5


开采技术条件中等

8.6

开采技术条件复杂

7.6

16

方解石


元/吨·矿石

2.3


17

水泥用灰岩

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

元/吨·矿石

3.4


南京市、镇江市

3.2

徐州市

3.0

18

建筑石料用灰岩

苏南地区

元/吨·矿石

6.8


苏北地区

5.0

19

制灰用石灰岩


元/吨·矿石

2.0


20

水泥配料用砂岩


元/吨·矿石

3.0


21

砂岩(其他)

苏南地区

元/吨·矿石

6.8


苏北地区

5.0

22

建筑用砂

苏南地区

元/吨·矿石

4.5


苏中地区

4.3

苏北地区

3.6

23

高岭土


元/吨·矿石

4.0


24

凹凸棒石粘土


元/吨·矿石

13.2


25

膨润土


元/吨·矿石

5.0


26

砖瓦用粘土

苏南地区

元/立方米·矿石

4.0


苏中地区

3.6

苏北地区

3.0

27

玄武岩

苏南地区

元/吨·矿石

7.2


苏北地区

5.4

28

建筑用花岗岩

苏南地区

元/吨·矿石

7.2


苏北地区

5.4

29

饰面用大理岩


元/立方米·荒料

34.0


30

片麻岩


元/吨·矿石

5.0


31

地热

苏南地区

元/立方米

6.0


苏中地区

4.8

苏北地区

4.6

32

矿泉水

苏南地区

元/立方米

8.0


苏中地区

6.0

苏北地区

4.0

33

二氧化碳气


元/吨·液态CO2

2.2


34

石膏

南京

元/吨·矿石

0.5


邳州

0.4

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固体矿产的资源储量指经评审备案的(333)及以上类别的资源储量。


表2  江苏省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序号

勘查阶段

矿产分类

矿种

勘查程度及提交资源储量

调整系数

1

预查探矿权

一类矿产

铜、铅、锌、金、锶、硫铁矿、方解石、二氧化碳气

完成预查,提交预测的资源量(334?)

0.3

二类矿产

煤、铁、钛(金红石)、石榴子石、芒硝、岩盐、磷、石膏、高岭土、饰面用大理岩

0.5

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熔剂用蛇纹岩、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石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凹凸棒石粘土、膨润土

0.6

2

普查探矿权

一类矿产

铜、铅、锌、金、锶、硫铁矿、方解石、地热(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

完成普查,提交资源储量

0.5

二类矿产

煤、铁、钛(金红石)、石榴子石、芒硝、岩盐、磷、石膏、高岭土、饰面用大理岩、地热(沉积地层型)、矿泉水

0.7

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熔剂用蛇纹岩、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石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凹凸棒石粘土、膨润土

0.8

3

详查探矿权

一类矿产

铜、铅、锌、金、锶、硫铁矿、方解石、二氧化碳气

完成详查,提交资源储量

0.8

二类矿产

煤、铁、钛(金红石)、石榴子石、芒硝、岩盐、磷、石膏、高岭土、饰面用大理岩

0.9

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熔剂用蛇纹岩、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石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凹凸棒石粘土、膨润土

1.0

4

勘探探矿权

一类、二类矿产

煤、铁、钛(金红石)、铜、铅、锌、金、锶、石榴子石、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熔剂用蛇纹岩、硫铁矿、芒硝、岩盐、磷、石膏、方解石、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石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高岭土、凹凸棒石粘土、膨润土、饰面用大理岩、二氧化碳气

完成勘探,提交资源储量

1.0

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矿产分类按《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确定。

2.该表适用于估算了资源储量的探矿权出让收益测算,其中预测的资源量(334?)一类矿产按照0.8系数折算,二类矿产按照0.9系数折算。


表3 江苏省空白区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序号

矿种

单位面积基准价(万元/km2)

适用范围

调整系数

1

180

徐州市泉山区、铜山区、贾汪区、丰县、沛县

勘查区外围有目标矿种普查以上的矿产地,调整系数取值1.3。

2

石榴子石

1

东海县

勘查区外围有目标矿种普查以上的矿产地,调整系数取值1.5。

3

芒硝

60

常州市金坛区、镇江市丹徒区、淮安市清江浦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丰县

勘查区外围有目标矿种普查以上的矿产地,调整系数取值1.2。

4

岩盐

370

常州市金坛区、镇江市丹徒区、淮安市清江浦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丰县、沛县

勘查区外围有目标矿种普查以上的矿产地,调整系数取值1.5。

5

230

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区、沭阳县

勘查区外围有目标矿种普查以上的矿产地,调整系数取值1.2。

6

矿泉水

50

江苏省

勘查区外围有目标含水层详细资料的,调整系数取值1.4。

7

石膏

110

南京市江宁区

勘查区外围有目标矿种普查以上的矿产地,调整系数取值1.2。

170

邳州市

说明:

1.空白区探矿权矿种依据《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确定。

2.该表适用于空白区新设探矿权出让收益测算。
附件2


《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使用说明


一、基准价适用原则

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实施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以基准价计算的出让收益;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基准价计算的出让收益就高确定。

二、 以基准价计算矿业权出让收益

1.采矿权出让收益

(1)固体矿产(不含铁)

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资源储量

(2)铁

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资源储量×选矿难易程度调整系数

(3)地热、矿泉水

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年生产规模×出让年限

(4)二氧化碳气

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资源储量

2.探矿权出让收益

(1)估算了资源储量的探矿权出让收益

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资源储量×调整系数

(2)空白区探矿权出让收益

探矿权出让收益=拟出让探矿权面积×基准价×调整系数

三、 共伴生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计算原则

共生矿产基准价按主矿种标准确定,伴生矿产按对应的基准价确定。

四、 基准价调整

根据市场情况,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将及时调整。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矿业权出让制度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文件,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明确要求“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协议出让矿业权,其出让收益不得低于基准价水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财综〔2017〕35号)文进一步规定: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自然资源部要求各地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工作。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工作由厅资源处牵头组织,财务处、矿管处参加,历时近一年时间。具体情况解读如下:

一、基准价制定过程

按照原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省厅自2017年底就启动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工作,并把此项工作纳入2018年省厅重点工作,祖厅长十分重视基准价制定工作,明确制定原则、协调内外部关系、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处、矿管处等处室密切配合,落实项目经费、确定矿种,共同开展调研,提出指导意见。项目承担单位省地质资料馆和省地调院组织精干力量,按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过程分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工作

选择省地质资料馆和省地调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联合成立了基准价制定项目组,参加业务培训,收集有关省份基准价成果资料和省内有关资料,开展基准价制定的前期准备工作。

基准价制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探索性强,无规范可依。为借鉴其他省基准价制定经验和做法,2018年2月底,省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组织相关人员赴河南、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调研、学习基准价制定的思路和工作方法等内容,为我省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方案制定和审查

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 承担单位进一步收集了河南、天津、河北、山西、内蒙、浙江、湖北、湖南、广西、福建、海南、云南、甘肃、青海、重庆、江西等省(市)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成果资料,并收集分析省内34个矿种资源赋存特征、开发利用现状、产品市场信息,编制了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时间安排等。根据我省矿业权发展的需要,我省选择了煤、铁、钛、铜、铅锌、金、锶、石榴子石、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熔剂用蛇纹岩、硫铁矿、芒硝、岩盐、磷、石膏、方解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石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砂岩、建筑用砂、高岭土、凹凸棒石粘土、膨润土、砖瓦用粘土、玄武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大理岩、片麻岩、地热、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共34个矿种。厅有关处室和承担单位通过两次讨论、研究,形成了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工作方案(送审稿)。

2018年4月18日,省厅组织国内知名矿业权评估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了审查,审查会邀请原国土资源部储量司、省财政厅有关处室领导到会指导、把关,专家和领导对工作方案给予充分肯定,同意通过工作方案。为基准价制定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制定成果及审查

根据工作方案要求,项目组在对以往价款评估结果和模拟评估报告结果进行综合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矿种的具体情况,分质量、开采条件、区位,细化具体的基准价标准;对每个矿种按资源分布情况、以往矿业权评估情况和周边省份基准价调查情况、模拟评估结果、对比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等四个方面内容编制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报告,确定了各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提交了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研究报告和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成果(初稿),厅有关处室和项目组进行了两次讨论、研究。2018年7月承担单位提交了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研究报告(送审稿)和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建议方案及使用说明。

2018年8月1日,省厅邀请原部储量司领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有关权威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成果进行了审查。专家组同意通过该基准价制定成果,认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成果可作为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工作的依据。专家组提出了两条修改意见:一是将采用可采储量和资源储量两套基准价单位标准改为资源储量一套单位标准;二是根据中等偏低原则,对铁、钛、铜、铅锌、金、锶、石榴子石、硫铁矿、方解石、高岭土、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石膏等13个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标准进行重新测算。项目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提交了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研究报告和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及修改

2018年8月23日,省厅将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地勘局、省有色地勘局、有关地勘单位和部分矿山企业正式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12份。项目组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为进一步充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9月20日,省厅在南京召开座谈会,参加会议的单位有:部分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负责人,会议介绍了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情况和说明,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了座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淮安的芒硝、盐矿企业还给省厅提出了书面意见报告,并通过省矿业协会反映芒硝、岩盐的矿业权基准价偏高问题。会后,项目组对基准价进行了第二次讨论、研究,根据矿山企业提供的销售价格等数据,对二氧化碳气、岩盐、芒硝再次测算,基准价标准较之前略有降低。

二、主要成果

主要成果包括:我省34种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附表1),27种一、二类矿产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附表2)和7种矿产的空白区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附表3)。

本次基准价制定矿种较为全面,部、省、市、县四级发证矿种基本覆盖,基准价成果充分考虑了我省矿产资源的禀赋条件特点、矿业权价款评估历史数据的衔接、省内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异等因素,按照中等偏低原则进行测算。与周边省份对比,我省金属矿基准价中等偏低、非金属矿种基准价偏高,与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经济发展特征符合。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