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三字〔2003〕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3-21
优策网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2011年4月25日起第一条第(二)项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2015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家对两烟实行双控政策的影响,我省地方税税源萎缩,收入增长乏力,地方税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为确保地方税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我省暂停办理了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这对完成收入任务,缓解地方财政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两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依然很差,困难和矛盾十分突出,纳税确有困难。根据依法治税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为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扶持其发展,省局决定从2003年起恢复我省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现将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各地要严格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和原省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越权办理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文件依据为:
(一)
房产税。
房产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 ( 国税发[1992]53号
)、《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减免权限问题的通知
》 ( 云税字〔1992〕170号
)和《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 ( 云税一字〔1992〕171号
)的规定执行。(此项失效)
二、认真做好减免税基础统计工作
为了规范全省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申报、汇总统计以及统一所需有关指标的口径,省局制定了《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汇总表》、《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统计表》、《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和屠宰税减免税统计表》。各地要按照统一的表式印发执行。上报省局审批的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必须附纳税人填写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凡纳税人两户以上的,必须填写《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汇总表》,同时附上分户《 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三、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的困难减免,亦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略)
2.《
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略)
3.《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汇总表》(略)
4.《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统计表》(略)
5.《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和屠宰税减免税统计表》(略)